第 6 條
業者為因應消費者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研議其矯正預防措施之機制。
業者遇有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將危及其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者,應於知悉事故後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二格式通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時副知本部。
無法於時限內通報或無法於當次提供前項所述事項之全部資訊者,應檢附延遲理由或分階段提供。
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第二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