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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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 111年11月10日)
第 5 條
災害生活救助查報,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相關單位,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目,鄉(鎮、市、區)公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生活救助,有關生活救助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
為勘災必要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受災戶配合勘災。但經通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