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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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 111年11月10日)
第 6 條
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梁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因災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前項所稱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