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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 111年11月10日)
第 7 條
災害生活救助金以現金方式給付,救助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並經法院為撤銷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亦同。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