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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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1年12月08日)
第 2 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