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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 109年01月03日)
第 2 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擇一適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