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我國個人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減除金額: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智慧財產權認定函影本。
二、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契約書及評價報告。
三、該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所產生之研究發展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減除金額: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智慧財產權認定函影本。
二、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契約書及評價報告。
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前二項規定填報及檢送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間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