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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 109年01月03日)
第 9 條
我國個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