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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 106年06月20日)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請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依原設施標準免費遷移供電線路:
一、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交通。
二、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農業機械操作或具公共利益之水利運用。
三、原設有供電線路與申請人之建築物或預成建築物間之間隔,不合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之水平或垂直基本間隔。
四、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須利用土地,原設有供電線路在其用地內確實構成妨礙致須遷移。

前項申請人與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另有契約者,依其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