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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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四 章 正當理由、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 112年11月06日)
第 14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正。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