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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五 章 囑託登記事項 ( 112年11月06日)
第 19 條
前條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主管機關得解除閒置土地之列管,並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