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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 112年11月06日)
第 20 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地公告之日起二年或主管機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改善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建工程之基本資料。
二、工程施作情形、進度落後原因。
三、具體改善措施或因應作法。
四、預計趕工方式與進度控管。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