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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 112年11月06日)
第 21 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