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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 112年11月06日)
第 23 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作成完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