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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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 112年11月06日)
第 24 條
土地所有權人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隨時輔導或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得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