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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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 112年11月06日)
第 25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核定改善計畫完成建築使用者,得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