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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七 章 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與程序及應遵行事項 ( 112年11月06日)
第 26 條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