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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七 章 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與程序及應遵行事項 ( 112年11月06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於送交前條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前,應辦理查估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