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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七 章 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與程序及應遵行事項 ( 112年11月06日)
第 29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十七條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費用,應自強制拍賣之拍定價額中優先償還予囑託執行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