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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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八 章 強制拍賣與應買人之資格及應遵守取得土地之使用條件
( 112年11月06日)
第 31 條
主管機關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託文書。
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
三、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