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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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八 章 強制拍賣與應買人之資格及應遵守取得土地之使用條件
( 112年11月06日)
第 32 條
閒置土地應買人應為興辦工業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