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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八 章 強制拍賣與應買人之資格及應遵守取得土地之使用條件 ( 112年11月06日)
第 37 條
主管機關於囑託分署重行拍賣前,得重行審定閒置土地合理價格,並應另行作成強制拍賣書面處分。

前項重行拍賣之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囑託強制拍賣之程序等,準用第七章及本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