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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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二 章 閒置土地與完成建築使用認定基準
( 112年11月06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製作閒置土地清冊,並得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完成建築使用。
前項閒置土地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座落之產業園區、工業區或工業用地。
二、土地所有權人。
三、利害關係人。
四、地段、地號及面積。
五、公告之日期與文號。
六、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
七、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