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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 107年05月18日)
第 3 條
機關(構)採購之創新標的需求符合附表所列基本技術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辦理優先採購。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前項機關(構)之創新標的需求符合之認定,得視個案情形,由採購機關(構)邀集專業人士,組成採購審查小組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