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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 107年05月18日)
第 9 條
機關(構)適用最有利標辦理創新標的採購,採評分單價法並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優先決標予創新性項目得分較高之廠商。如創新性項目得分仍相同者,應就創新性項目再行評選一次,決標予得分較高之廠商。

採前項優先決標方式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