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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 107年05月29日)
第 12 條
智慧財產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因執行業務所取得創新研發計畫之相關營業資訊及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保存、處理、利用、管理與維護等事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