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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 107年05月29日)
第 3 條
資助單位資助創新研發計畫時,應要求執行單位擬具包括下列事項內容之創新研發計畫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以下簡稱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但因創新研發計畫之目的、內容、產出等性質不適宜為下列各款分析者,得無須說明該款或該款所列之特定事項:
一、產業技術發展分析:所涉技術領域之相關技術類別、國內外發展現況、潛在發展機會,及我國的優勢與發展或突破機會。
二、智慧財產布局分析:依據市場趨勢與技術發展分析結果,進行相關智慧財產檢索與篩選,就檢索結果依技術、功效、產品發展進行分類,提出關鍵智慧財產分析及對應智慧財產布局機會。
三、成果運用策略分析:將來可能應用之產品、服務或產業,其國內外現況、發展趨勢、可與我國優勢相結合之商業化運用機會及其可能面臨之法令阻礙等風險之評估與因應策略。

前項第二款智慧財產布局分析,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智慧財產服務機構出具。但執行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評核認定具備智慧財產營運能力者,不在此限。

前項分析之格式、內容要項與檢索作業要求,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