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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 107年05月29日)
第 5 條
創新研發計畫結案審查時,資助單位應評估計畫成果可受智慧財產有效保護之程度,且不得以智慧財產權數量為唯一標準。

執行單位應就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之執行為說明。其執行說明應包括計畫執行期間國內外市場、技術、智慧財產、法律等營運策略相關因素之變化及相應之調整。

前條規定於計畫結案審查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