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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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
( 107年05月29日)
第 4 條
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由本部建置及管理,並定期更新之。
其他政府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如有建置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由本部協調各該機關配合辦理各該資料庫之資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