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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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5月31日)
第 9 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在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研發成果,應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貿易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