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107年06月04日)
第 4 條
申請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申請評價人員之登錄:申請人近二年內,應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達五案以上,且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二、申請評價機構之登錄;申請機構近二年內,應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達十案以上,且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