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107年06月04日)
第 7 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每年應達十小時以上。
已登錄之評價機構,其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亦應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