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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 108年12月26日)
第 6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受理申請案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審查。

審查委員因參與前項會議所知悉之資訊,應盡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