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 107年10月15日)
第 3 條
醫療服務園區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醫療服務業直接或間接之下列各主要產業使用:
一、醫療保健業。
二、居住照顧服務業。

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訓練設施。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