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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 107年10月15日)
第 7 條
申請設置醫療服務園區時,應依本辦法規定,於可行性規劃報告中具體載明各項用地之性質、用途、配置位置及面積;其經核定設置後,並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