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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 107年10月15日)
第 8 條
醫療服務園區內各種用地,應按所核定之計畫使用;如有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