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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 107年10月29日)
第 10 條
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施工後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施工前之環境背景值者,環境監測義務人得報請本部同意後,停止環境監測;其屬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動工之填築工程,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毗鄰自然環境背景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