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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 107年10月29日)
第 3 條
再利用產品作為填海、填築土地或工程填地材料用途,且同區域單次或累積填築總量達一萬二千公噸以上者,應實施環境監測,其環境監測義務人應於該填築工程動工前四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檢具含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三階段之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境監測計畫書(以下簡稱環境監測計畫書),報請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實施前,填築工程不得動工。

填海、填築土地或工程填地行為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者,經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與環境監測計畫有關內容報請本部備查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環境監測計畫未包含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之環境品質監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