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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 107年10月29日)
第 5 條
環境監測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環境監測義務人基本資料,應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
二、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應包括再利用產品供應者名稱、所使用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來源、再利用產品成分特性。
三、使用地點環境背景資料,應包括使用地點及其地理位置圖、水文及地質資料。
四、再利用產品使用情形,應包括工程施工單位、再利用產品使用量、施作面積、填築深度及施工方式。
五、環境監測區域、監測類別、項目、頻率及方式,應包括污染潛勢分析、具代表性之採樣布點(含採樣位置及深度)規劃、採樣點位置示意圖、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方法。
六、緊急應變措施。

再利用產品對於應施環境監測類別,無前條第一項監測項目污染疑慮者,得於環境監測計畫書檢附再利用產品成分特性相關佐證資料,經本部核准後,免予檢測該項目。

前項所稱污染疑慮,指再利用產品含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監測項目之成分,而有釋出致影響環境品質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