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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 107年10月29日)
第 6 條
本部審查環境監測計畫書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保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與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經本部核准之環境監測計畫書,其內容有變更之需要者,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資料,報請本部核准。

本部得視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之污染潛勢或監測結果,要求環境監測義務人增加環境監測類別、項目或檢測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