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四 章 創新實驗之辦理、廢止及報告 ( 107年12月19日)
第 19 條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核准決定送達日之次日起,開始辦理創新實驗,並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測試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