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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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四 章 創新實驗之辦理、廢止及報告
( 107年12月19日)
第 21 條
申請人於經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應將創新實驗報告,函報主管機關。
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歷程及結果。
二、風險發生及事故通報紀錄。
三、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次數及原因紀錄。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之結果,得召開評估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