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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06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法人團體,應於技術研發、法規研擬或產業推動等領域具備三年以上經驗,並協助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可行性之評估。
二、創新實驗之申請及法規諮詢。
三、審查會議之召開。
四、創新實驗計畫之管理。

受委託之法人團體協助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期間,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