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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 108年06月06日)
第 5 條
審查會議應有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審查會議成員對於審查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