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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 108年07月02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安全事故,指無人載具於道路或航線上行駛,致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受傷或死亡,或致其他動力載具或財物毀損之事故。

創新實驗安全事故之處理,依各該事故本應適用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