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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 111年12月23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補助原則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九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六款及第七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戶之培育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