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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 111年12月23日)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除前項所列之項目外,尚包括下列項目:
一、委託勞務費。
二、教育訓練費。
三、推廣宣傳費。

前二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增列或限制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