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86年11月19日)
第 7 條
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
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

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

第一項禁止及第二項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