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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  ( 86年11月19日)
第 16 條
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下列限制:
一、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人民之規定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二、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
三、船舶法第二條第三款各目及第四款。但對於經營內河及沿海航行之輪船事業,或不合於共同出資方式者,仍受限制。
四、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