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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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
( 86年11月19日)
第 18 條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